私隐政策及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声明”)


私隐政策

1. 在本声明中,以下术语具有以下相应含义:

(a) “券商客户编码”(BCAN):

(i) 就椽盛资本提供北向交易服务而言,指由券商指定予客户的编码;

(ii) 就证监会的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及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於推出时)而言,具有《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於生效时)第5.6(b)(ii)条所赋予的含义;

(b)“中央结算系统规则”指不时生效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

(c) “客户识别资讯”(CID):

(i) 就椽盛资本提供北向交易服务而言,指联交所根据交易所规则可能不时索要的有关阁下的识别资讯;

(ii) 就证监会的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及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於推出时)而言, 具有《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於生效时)第5.6(b)(iv)条所赋予的含义;

(d) “资料当事人”就个人资料而言,指属该资料的当事人的个人;

(e) “椽盛资本”指椽盛资本及其附属公司丶控股公司丶该等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以及其他有联系或有关联的实体;

(f) “椽盛资本”或“我们”指椽盛资本有限公司;

(g) “GDCA”指数安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 “GDCA协议”指不时修订及补充的粤港跨境电子交易 GDCA 数字证书用户协议;

(i) “港交所”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j)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k) “中国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丶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l) “私隐条例”指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m) “个人资料”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资料:

(1) 直接或间接与一名在世的个人有关的;

(2) 从该资料直接或间接地确定有关个人的身分是切实可行的;及

(3) 该资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阅及处理均是切实可行的;

(n) “非个人资料”指任何不符合“个人资料”定义的资料;

(o)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及

(p)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2. 椽盛资本致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证券服务。基於阁下的服务需要,我们会收集和使用阁下的不同类别的个人资料和非个人资料。我们严肃对待客户个人资料及非个人资料的使用和保密。

3. 客户个人资料及非个人资料的安全和私隐是椽盛资本极为重要的事项。我们致力於保护客户个人资料和非个人资料的私隐丶保密及安全。就客户的个人资料而言,我们承诺遵守《私隐条例》的规定,实施本声明中所载的政策以。

4. 如我们任何营运业务需遵从香港境外任何其他私隐法例,则只要不抵触相关的地方法例,本声明亦会适用

5. 本声明事前毋须另行通知即可不时修订,阁下应定期查阅我们网站有关本声明的最新版本。

客户资料的收集和使用

6. 椽盛资本会从本网站/应用程序的访客收集其自愿提供的个人资料。

7. 个人客户(包括阁下)或须向我们提供以下资料:

(a) 个人资料,包括姓名丶年龄丶职业丶婚姻状况丶电邮信箱地址丶电话号码丶个人身份数据丶生物认证数据丶相片丶视频丶电子签名丶地址和其他联系数据丶财务资讯丶信贷记录丶财富来源丶风险承受能力丶投资经验和目标;

(b) 交易记录;

(c) 帐户资金和证券持仓资料;

(d) IP地址丶浏览器类型及版本丶时区设定丶浏览器插件类型丶操作系统或平台和装置资料(包括移动装置的IMEI码丶无线网络及一般网络资料);

8. 椽盛资本亦会从公开资讯源,电话交谈和/或电子媒介通信记录或第三方风险情报应用中收集阁下的个人资料。

9. 阁下到访本网站/应用程序时会被记录阁下的个人资料和非个人资料,以分析网站/应用程序的访客人数等。

10. 我们只会根据本声明中所载的用途使用我们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如阁下没有向我们提供要求的个人资料,我们可能无法为阁下提供或继续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於向阁下提供有关特定市场及/或产品的交易服务。阁下的个人资料可能会用作以下用途:

(a) 为阁下提供服务或产品(包括理财建议);

(b) 为进行首次和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KYC) 尽职调查流程,核实阁下的身份及履行我们须遵从的反洗钱法律法规;

(c) 开展核对程序(定义见《私隐条例》第2条,广义包括对阁下的两套或更多套个人资料进行比对,以采取不利於阁下的行动,例如拒绝申请);

(d) 为阁下进行或安排香港法例第 553 章《电子交易条例》认可的核证服务,例如香港或其他地方(包括但不限於中国内地)的核证机关为核实阁下身份而提供的服务;特别是,假如阁下居住地在中国内地,向GDCA或我们认为合适的其他核证机关申请证书;

(e) 处理阁下丶阁下的担保人或阁下的安全供应商所提出的服务申请;

(f) 执行信用审查丶核对程序丶资料确认丶尽职调查以及风险管理流程;

(g) 协助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用审查及追讨债务;

(h) 评估阁下及阁下的担保人及安全供应商的信誉;

(i) 为阁下设计供其使用的金融及其他相关服务及产品;

(j) 向阁下推广及促销特定服务及产品(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使用资料作市场推广或直接促销」);

(k) 决定阁下丶阁下的担保人及/或阁下的安全供应商欠付我们的债务数额;

(l) 向阁下丶阁下的担保人及阁下的安全供应商追收欠款;

(m) 遵守任何适用法律丶规则丶法规丶法庭命令,或任何监管机构的请求或要求;

(n) 使我们的任何实际或建议受让人能够对任何建议合并丶重组或其他类似流程进行评估;

(o) 适用法例许可的任何目的;

(p) 在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中为我们的任何权利辩护或参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

(q) 遵守证监会颁布(并不时修订)的《公司收购丶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及/或香港及/或其他地方的法例及/或监管规则的要求;

(r) 进行巿场调查丶问卷和其他类似活动;

(s) 生成用作组织丶汇报或其他统计分析用途的内部独立识别编码;

(t) 当证监会的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及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推出时(视情况而定),允许联交所:

(i) 收集丶存储丶处理及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包括CID及BCAN),以作市场监督监察及执行联交所交易所规则;

(ii) 不时向香港的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包括但不限於证监会)披露和转移该等资讯,以促进其履行对香港金融市场的法定职能;

使用该等资讯进行分析,以作巿场监管;

(u) 当证监会的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及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推出时(视情况而定), 允许证监会:

(i) 收集丶存储丶处理及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包括CID及BCAN),以履行其法定职能,包括对香港金融市场的监督丶监察及执法职能;

(ii) 根据适用法例或监管要求,不时向香港的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和转移该等资讯;

(v) 允许联交所及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 (定义见交易所规则)各自:

(i) 收集丶使用及存储阁下的 BCAN丶CID 以及由相关中华通结算所(定义见中央结算系统规则)提供的经合并丶验证和配对的任何BCAN和CID资讯(如由其中任何机构或通过港交所保存),以作市场监督监察和执行交易所规则;

(ii) 出於下文第10(w)及(x) 条所载的目的,不时向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定义见交易所规则)转移该等资讯(直接或经由相关中华通结算所);

(iii) 向香港的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该等资讯,以促进其履行对香港金融市场的法定职能。

(w) 允许相关中华通结算所 (定义见中央结算系统规则):

(i)收集丶使用及存储阁下的BCAN和CID,以便合并和验证BCAN和CID以及将BCAN和CID与其投资者识别码数据库配对,并将该等经合并丶验证和配对的BCAN和CID资讯提供给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丶联交所及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

(ii)使用阁下的BCAN和CID以履行其有关证券帐户管理的监管职能;

(iii)向有管辖权的中国内地监管机构及执法机构披露该等资讯,以促进其履行对中国内地金融市场的监管丶监察及执法职能;

(x) 允许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

(i)收集丶使用及存储阁下的BCAN和CID,以促进其监督监察相关中华通市场(定义见交易所规则)中通过使用中华通服务(定义见交易所规则)进行的证券交易,及执行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规则;

(ii)向中国内地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该等资讯,以促进其履行对中国内地金融市场的监管丶监察及执法职能;及

(y) 任何与上述内容有关的职能。

个人资料的使用

11. 椽盛资本会对所持有的个人资料保密,但或会就第10条所指的一个或多个目的向以下人士披露∶

(a) 我们的任何高级职员丶雇员丶代理丶承包商或向我们提供有关我们的业务运作之行政丶信贷资料丶债务追讨丶电讯丶客户验证丶尽职调查丶计算机丶缴款或其他服务之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例如IT服务供应商丶电子资料存储服务供应商丶生物认证服务供应商等);

(b) 椽盛资本之任何成员公司;

(c) 阁下的任何担保人及安全供应商或潜在担保人及安全供应商;

(d) 任何有责任为椽盛资本保密之人士,包括椽盛资本之任何成员公司;

(e) 与阁下进行交易或拟作交易之任何金融机构,或阁下的任何交易对手方;

(f) 信贷资料机构及收账公司(如果阁下拖欠我们债务或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g) 椽盛资本的任何实际或建议受让人,或椽盛资本就我们对阁下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

(h) 与椽盛资本经已建立或拟建立任何业务关系的任何人士或实体或资料接受人;

(i) 香港或其他地方(包括但不限於中国内地)的任何核证机关;

(j) 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相关机关,以符合关於自动交换财务帐户数据的适用法律丶法规丶规则或准则或美国颁布的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案;及

(k) 香港或其他地方(包括但不限於中国内地)的任何本地或外国法律机构丶监管机构丶政府部门丶税务机关丶执法机构丶行政部门或法定机构丶证券交易所或结算所丶或其他自我监管机构或业界组织或团体,包括联交所丶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及证监会。

12. 椽盛资本可能会根据本声明将阁下的个人资料转移至香港境外,而阁下的个人资料未必可以获得与在《私隐条例》下相同或类似程度的保障。

13. 阁下确认,即使阁下日後声称撤销同意,阁下的个人资料亦可能继续被存储丶披露丶转移及以其他方式处理,以作本声明所载的用途,不论在阁下声称撤销同意之前或之後。

使用个人资料作市场推广或直接促销

14. 椽盛资本可能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向阁下传送我们认为切合阁下需要的产品丶服务及其他市场推广数据。阁下可选择以电邮及/或直接邮递方式收取市场推广及其他宣传数据。如阁下不想再收到此等宣传数据,亦可随时和我们的客服部门联络选择不再收取此等数据。

15. 椽盛资本拟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为此我们须取得阁下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注意:

(a) 椽盛资本不时持有的阁下的姓名丶联络详情丶产品及服务丶投资组合资讯丶交易模式及行为丶财务背景及统计资料可用於直接促销;

(b) 可能向阁下促销以下服务丶产品及对象类别:

(i) 财务丶保险丶证券丶商品丶投资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设施;

(ii) 奖赏丶会员奖励丶合作品牌或优惠计划以及相关产品及服务;

(iii)我们的业务夥伴提供的金融或银行产品及服务(将向阁下提供该等夥伴的名称);及

(iv)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之捐款及捐助;

(c) 上述服务丶产品及对象可由椽盛资本及/或下述人士促销:

(i) 椽盛资本之任何成员公司;

(ii) 第三方金融机构丶承保人丶证券丶商品及投资服务提供商;

(iii) 第三方奖赏丶会员奖励丶合作品牌或优惠计划提供者;

(iv) 我们的业务夥伴(将向阁下提供该等合作品牌夥伴的名称);及

(v) 慈善或非牟利组织;

(d) 除了自行推广上述服务丶产品及对象外,椽盛资本可将上文第15(a)条所述的个人资料提供予第15(c)条所述的任何人士,以推广该等服务丶产品及对象,而我们需就此用途取得阁下的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e) 如阁下不希望椽盛资本使用或提供阁下的个人资料予其他人士作上文第15(d)条所述的直接促销用途,请通知我们的客户服务部; 及

(f) 我们可能会就向上文第15(d)条所述的人士提供阁下的个人资料而获得金钱或其他财产回报,在请求阁下同意或不反对时,我们会告知阁下我们是否将凭借向其他人士提供该等个人资料而获得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回报。

提供第三者的个人资料

16. 假如阁下向我们提供第三者的个人资料,阁下必须为该第三者提供本声明复印本,尤其是,向该第三者阐述阁下已向我们提供其个人资料及我们使用其个人资料的方式。

个人资料的保障措施

17. 椽盛资本设有安全措施,以保护个人资料不会被误用或免受未经授权之取览丶更改或破坏。该等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 我们按照「有需要知情」的原则以安全的方式(有需要时将个人资料加密)让获授权员工及代理取得或使用资料;

  • 除为了进行业务活动丶遵守适用法律丶保护免受欺诈或作出我们认为可能符合阁下利益之产品及服务优惠外,我们不会将有关阁下的个人资料分发予其他人士;

  • 椽盛资本的成员公司之间对阁下的个人资料的使用及转移,须依据严格之内部安全标准丶保密政策丶私隐条例及其他适用法律;

  • 我们确保雇员完全遵守该等标准丶政策及法律;及

  • 我们会就妥善处理阁下的个人资料向员工提供相关培训。

18. 随着我们会进一步发展新产品和服务,我们会继续竭力确保阁下的个人资料会被正确使用及受到适当保护。

查阅及更改资料

19. 根据及依据《私隐条例》之条款,阁下有权:

  • 获得关於阁下的个人资料处理的资讯和要求查阅我们所持有的有关阁下的个人资料;

  • 在遵守上文第13条的情况下,随时撤销批准我们处理阁下的个人资料的同意。

  • 在某些情况下,有权以系统化丶常用和计算机可读的格式接收一些个人资料及/或要求我们在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将这些资料传输给第三方。请注意,该权利仅适用於资料当事人提供给我们的资料;

  • 如阁下的个人资料不准确或不完整,有权要求我们更正;

  • 如阁下认为我们侵犯其个人资料私隐权,有权向个人资料保障监管机构作出投诉;

  • 如涉及消费者个人信贷记录,可要求被告知哪些个人资料会惯常地向信贷资料机构或收账公司披露,及获取更多资料,以便向相关信贷资料机构或收账公司要求查阅和更正资料;及

  • 阁下全数偿还拖欠款项并终止信贷後,如终止信贷前五年内并无重大欠账(以椽盛资本决定为准),指示椽盛资本向相关信贷资料机构要求从其信贷数据库中删除任何关於该已终止信贷的个人帐户资料。

20. 阁下可能要求我们删除阁下的部分或全部个人资料,但请注意,我们没有法律责任必须配合这个需求。

21. 如果阁下提供给我们的个人资料发生任何变化,请联系我们的客户服务部。

22. 任何关於查阅及改正阁下的个人资料的要求应送交以下地址:

椽盛资本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部

地址: `+$store.state.address[$i18n.locale]+`

电邮:`+$store.state.email+`

*请注明阁下之姓名及联络电话,以便进行跟进。我们有可能会要求你提供附加资料以验证阁下的身份,以作出跟进。

23. 依据《私隐条例》之条款,椽盛资本有权就处理任何资料索取查阅之申请收取合理费用。

24. 本文不会限制阁下在《私隐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

个人资料的保留

25. 我们保存个人资料的时限将不超过实际所需使用或所将需要的时间。个人资料的保留期会因情况而异,取决於不同因素,包括:

  • 使用目的 - 我们需要就该目的必要的时间内继续保留个人资料;和

  • 法律义务 - 法律法规规定保留个人资料的最短期限。

注意:私隐政策声明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以英文版本为准。